1.法律上有关结婚证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都可以结婚,办理登记手续: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他人;2、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三、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况: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4、符合条件的男女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可以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携带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2、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仍维持这种情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被领婚姻登记证申请书》补办流程1、双方夫妻关系依然存在(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予补发)。申请人持有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2、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结婚手续3、三、结婚证在哪里办理夫妻户口上的任何民政局,也就是说男方的也可以,女方的也可以,但必须是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4、如何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离婚?1.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根据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重新办理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另一种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的,双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双方可以就离婚达成协议的,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中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5、无结婚证、户籍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书,按照与父母自愿定居的政策申请永久户籍。申请与父亲结算的非婚生子女无户口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此外,出生在助产机构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合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并向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生医疗证书。无户籍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或非婚生子女说明书,申请永久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