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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3-11-18 07:55:03 1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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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民政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如下:

  1、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强迫婚姻而要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婚姻而撤销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被废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和可撤销婚姻”被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撤销胁迫婚姻”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撤销婚姻”的表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理。婚姻登记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人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人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期满后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满日期),双方应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4)至(7)项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各一份,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上加盖“与存档一致,变更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常长方形红印并填写日期。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多页离婚协议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加盖“×××登记办公室存档××××年××月××日常长方形红印并填写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一)加强宣传培训。将本通知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及时在相关网站和婚姻登记场所披露更新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让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及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人员及时掌握《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做好配套衔接。加快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一致。升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及时将离婚登记申请、撤销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分析判断工作,应采取措施应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及时处理矛盾问题。要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民政部报告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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