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遇到冷静期时,如何处理“熟年族”?
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在离婚自由原则下申请自愿离婚的冷静思考期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同意终止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共同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离婚诉讼,即男女离婚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表述,“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影响诉讼离婚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在“离婚冷静期”内还是夫妻关系吗?
还是夫妻关系。在“离婚冷静期”前30天内,夫妻关系存在。夫妻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关系恢复原状态,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重新计算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后30天内,夫妻双方成功申请离婚证的,以申请离婚证的当天作为夫妻关系的终点;如果离婚证没有成功申请,夫妻关系当然会一直存在。
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基于离婚条件的有效协议。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最终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换句话说,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无效,但协议内容对夫妻无法律约束力。
夫妻离婚态度坚决,能拒绝执行冷静期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是从法律的角度限制离婚登记程序。因此,即使一方有坚定的离婚态度,也不能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在平静期间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浪费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财产利益;(2)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整个社会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认真对待婚姻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过去,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单,导致冲动离婚增多,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辑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夫妻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认真、谨慎、理性地思考婚姻关系,客观、冷静地考虑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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